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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岛官网茶界变乱 : 2016震动茶界十大变乱
发布时间:2024-10-21 07:52:19

  湖南卫视一档访谈节目,引起了茶界轩然大波,著名古茶树专家、中国农科院虞富莲教授爆料:“茶叶界对云南古茶树树龄的判断几乎是错误的!云南根本没有超过

  近年来,随着古树茶的火爆,很多茶友在买普洱茶的时候,都会追捧“古树茶”,当然了,“古树茶”除了代表上好的品质外,还有“高价格”!所以就有很多商家为了追求利益而造假。那么,古树茶都是怎么被造假的呢?我们又该如何辨别?下面就跟小编一起来了解下吧,可别轻易上当受骗了。

  1980年,普安和晴隆交界的云头大山发掘出一颗茶籽化石,经中国科学院南京古生物研究所确认,这正是四球古茶树的茶籽化石,年代距今在200万年至1000万年之间。普安因此也被誉为“世界茶源地”。

  有部分涉及普洱老茶经营的茶企,或是为了一时利益的缘故,采用提前“陈化”之手段与方法将新茶做旧,充当老茶售卖,并在介绍时谎报茶叶年份!

  品牌作假,花样百出!有买就有卖,所以无对错,只有相对之说!最终都只为了一个目的:能够多卖出一些自家茶品。类似品牌造假案例,譬如说小厂冒充大厂“蹭热度”,寻机多卖出一些自己的茶品等等。

  为了使普洱茶香味浓郁,汤色红亮,增加卖相,在加工工艺上则会采用烘青工艺、红茶制作工艺等制作普洱茶。其中前者工艺制作的新茶入口很香,却不能长期储存,而且过些年月其品质逐渐下降。而后者工艺制作的茶,则茶汤颜色很漂亮(因鲜叶采摘后未进行按照正常时间杀青,而是待叶梗叶片大面积发红才杀青),但香气口感的转化,却明显不如传统普洱茶工艺所制茶品。

  香气浓郁持久,具有独特香韵,且香韵沉稳。因为古树茶生长的地方多为深山,在生长中根系能大量吸收深山土壤中的矿物质,茶叶能将山头特性更好的体现,故而香韵越沉稳就代表茶叶内质就越足。

  古树茶茶汤多为金,色泽通透明亮,这是当年早春茶的表现。茶汤粘稠感强,厚实度显著,回甘生津既快又足,苦涩平和,化开速度快,活性足,持久性均能达20-30分钟,8-12泡后茶性依然稳定,

  喉韵的产生是因为茶品内质丰富,茶汤喝下时滋味会在喉部累加释放,台地茶内质不足所以还没有累加就已经释放,不能形成喉韵。古树茶在喝完茶后这种喉韵均能持续20-30分钟之久,喉韵越久就代表内质越足。但如果要收藏,这还不够,还得看茶体现出的两性:持续性,稳定性。

  “金骆驼奖”被誉为中国茶界最高奖项,是中国茶叶的至高荣耀。如今,中国最大的黑茶组织,湖南华莱健黑茶也获得了此奖,这不仅是中国茶叶界的耻辱,更是世界茶叶界的耻辱!

  说起华莱健黑茶,他们是标准的组织,在全国多地掀起了黑茶旋风,如瘟疫一样祸害一方。今年被全国多地执法部门收拾的很惨,大量案件成功告破。

  6月13日,新疆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华莱黑茶”案。被告人刘某生、胡某香、冯某英三人以推销湖南华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黑茶为名,发展会员50余人,构成组织、领导活动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经审理查明,自2018年4月起,被告人刘某生、胡某香、冯某英以推销湖南华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华莱公司)生产的黑茶为名,在哈密市福缘茶社,组织人员到场听课。

  其中,刘某生负责讲课,胡某香、冯某英负责宣传、组织品茶,管理茶社日常事务,通过讲课、品茶等方式积极引诱参加者购买4980元的黑茶取得会员资格,并继续发展下线人员,以发展下线人员的数量作为晋升层级获得返利依据,获取奖励金。

  据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的一起“华莱健黑茶”案判决书显示,该活动以推销安化黑茶为名,要求被参加者购买一份到四份不等的黑茶,加入会员的人员将款打到公司的账户上,公司将其转化成电子币后在网上选购茶叶,茶叶则通过邮寄的方式给准会员发货,即获得会员资格。

  被告人通过不断发展活动人员,并按照先后加入的顺序组成层级,繁衍似地形成一种“金字塔”式的等级结构即设盘主1名,复盘主2名,普通会员4名,盘主发展2名副盘主销售2套4980元黑茶后,就会获得800元奖金。

  黑盘盘主升级进入红盘,两个黑盘副盘主裂变成两个新的黑盘,黑盘中会有发展两个会员任务就升级为两个新黑盘的盘主,又开始组团队发展会员,以此类推。

  伊州区人民法院认为,上述三名被告人共同组织领导他人以推销产品为名,要求参加者购买商品获得加入资格,并按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参加者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秩序,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组织、领导活动罪,应依法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6月13日,伊州区人民法院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以组织、领导活动罪,分别判处上述三名被告人缓刑二年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8000元,违法所得依法没收,由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

  2015流行茶山行,每到春茶采摘季节,各地茶友蜂拥上山朝拜,从前市场火爆,茶农好吃好喝热情招待,总会碰到人傻钱多的老板。可惜当今市场低迷,茶农连生计都成了问题,自然不会再做赔本的事情,若是还像以前酒足饭饱拍拍走人,那事儿就大了!

  年初就有两个“愣头青”去茶山游玩,吃了茶农一头冬瓜猪,临走一片茶叶都没买,还想再要些茶样回去留念,茶农大发雷霆,把二人扣留在勐海酒店房间软禁,最后二人求助当地一位道上大哥才得以脱身,估计也没少花钱打理,为了蹭点茶,何必呢!

  我国的凤凰山上有一棵现存最老,700多年的古茶树——“凤凰单丛宋种茶王树”。1955年,此树制作的茶叶供毛主席品饮,从此又有了“东方红”之美称。

  然而,今年10月,茶王树却离奇枯死,震惊全国。自从凤凰单丛热潮之后,由于过度采摘管理不善,茶王树的生长每况日下,最终枯死。这是继云南八达茶王树、南糯山800年古茶树和广东饶平“岭头单丛母树”之后又一宗珍稀古茶树死亡事故。

  今年4月26日,《陈香型铁观音国家标准》率先出台,很多人欢呼雀跃。云南普洱沉淀了这么多年都没提升到国家层面,安溪铁观音论内质比不过云南普洱,论山场比不过武夷岩茶,论树龄比不过凤凰单丛,论工艺,如今连绿叶红镶边都快失传了,又有什么资格走陈茶路线?

  有传言说:“北京的大领导们都在喝老普洱茶”,人们信了,老茶火了,追的人也多了,以前在国内外各大拍卖会只作为配角出现,今年出了很多专场,为低迷的茶叶市场带来了一丝希望。

  云南吴疆大战石昆牧在双方微博上闹得轰轰烈烈,石先生应该是摊上事儿了!仿品、假茶、大义灭亲、老茶年份大转移、芳村大妈、昌泰茶行等陈年旧账纷纷浮出水面,甚是激烈。面对云南帮的猛攻,几个回合下来,明显招架不住处于劣势。

  茶圈该听谁的,一直非常混乱,时下市场萧条,更多了些反思。估计未来几年将会迎来新的变局,话语权争夺将更加激烈,众多伪大师将会打回原型,走下神坛。

  “北京大学老茶研修班、清华大学老茶鉴赏班、、、”,我滴个天,这是多么高大上的课程,今年开始面向社会招生,一些所谓的北大、清华的茶学教授开始四处走穴。

  正热火朝天的时候,有一位自称北大茶学系的老师出面了:“我是北大的老师,大家千万不要信,他们都是骗子,”一片哗然,又后来,记者前往北大人事部了解,原来贼喊抓贼,北大声明:“我们从未开设过茶叶课程,没一个是我们学校的人,都是骗子。”

  其实茶界早有对生茶寒凉的质疑,无论古树茶还是台地茶,只要是晒青工艺,茶性一定是寒凉的,前期若是没有工艺参与,放再多年也难改茶性,普洱茶热潮这么多年,确实出了很多问题,许多人喝一年没事儿,三年没事儿,五年没事儿,怎么第六七年就突然身体出大问题呢?要不然这两年熟茶火,都是生茶寒凉惹的祸!

  在普洱茶界,太俊林也是个人物,他被评选为全球普洱茶十杰,昌泰茶行早期的创办者,《茶叶战争》作者,余秋雨笔下赞赏有家的年轻人。他是幸运的,发迹于普洱茶的黄金时期,又是悲剧的,痴迷于政商结合而不能自拔。的惊涛骇浪岂是一个卖茶叶的能够驾驭,最终锒铛入狱。

  正如太先生书中所写:“茶叶拥有影响国家兴衰的神奇力量,茶香悠悠,硝烟百年,是乱世里的最后绝唱?小小茶叶所承载的,即是文化,也有屈辱。”神奇的茶叶给太俊林带来了权利和财富,更带来了牢狱之灾,在袅袅茶香中,遽然改变,陷入了一场茶运与命运的深刻纠葛。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了一份刑事裁定书,裁定一名普洱茶商人骗取国家财政资金达1500万元,构成罪。

  这份编号为“(2015)云高刑终字第1341号”的裁定书显示,云南普洱茶厂有限公司董事长、控股股东太俊林,明知云南普洱茶厂有限公司不符合《2013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扶持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化和“一县一特”产业发展试点项目申报指南》中明确的立项条件,仍积极组织、安排工作人员申报宁洱县5300亩绿色生态茶园种植基地提升改造项目,并提交虚假合作协议及虚假审计报告,意图获得1500万财政补助资金。

  太俊林的公司提交虚假材料后,通过了项目审批。案发前,各级财政已将1500万元(包括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下达资金1000万元和地方配套资金500万元)拨付至宁洱县财政局专款账户,但还没有拨付至太俊林的公司。这被法院认定为属于犯罪未遂。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被告人太俊林犯罪一案,于去年8月26日作出(2015)昆刑一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认定太俊林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太俊林上诉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不公开审理此案,认为:太俊林明知公司不符合立项条件,仍积极组织、安排公司工作人员使用虚假材料申报项目,骗取国家财政资金,数额特别巨大,已构成罪,应负刑事责任;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公开资料显示,太俊林是云南普洱人,出生于1974年11月,曾任云南普洱茶厂有限公司(普洱永年茶业)董事长、深圳市永年太和茶业有限公司董事长等职。

  太俊林是云南普洱茶界的大腕级人物之一,曾参与编辑出版过《茶叶战争》和《茶叶秘密》二书,当选为“第四届全球普洱茶十大杰出人物”,还担任云南普洱茶协会副会长、云南茶业商会副会长、世界茶文化交流协会副会长等职。

  据媒体报道称,太俊林大学毕业后进入云南省茶叶进出口公司工作,之后被派往深圳专做普洱茶业务员。

  1999年,太俊林与人创办昌泰茶行,在西双版纳易武地区大规模收购乔木古树茶,加工“易昌号”系列饼茶,奠定了易武茶在新生代普洱茶界的领先地位,并因此在业内扬名。

  2000年,他在深圳创建了专业普洱茶陈放仓库及永年陈放模式,并于2006年创造了袋泡紧压茶—普克。

  众所周知,沈培平曾担任普洱市市长、市委和分管农业的副省长,也一直大力推广普洱茶。太俊林与沈培平交往紧密。

  在沈培平担任副省长期间,还将“淘宝云南馆”交给太俊林的云南七彩高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运营,但该项目一直运营不畅。该公司2013年底注册成立,2014年初就已经消失了,活了不到半年。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太俊林。2014年2月22日因涉嫌被监视居住,同年8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云南省看守所。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太俊林犯罪一案,于二○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作出(2015)昆刑一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太俊林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审查上诉意见,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被告人太俊林系云南普洱茶厂有限公司董事长、持有公司80%股份的股东。2013年5月半岛官网,太俊林明知云南普洱茶厂有限公司不符合《2013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扶持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化和“一县一特”产业发展试点项目申报指南》中明确的立项条件,仍积极安排公司工作人员申报普洱市宁洱县5300亩绿色生态茶园种植基地提升改造项目,意图获取1500万财政补助资金。后云南普洱茶厂有限公司提交虚假合作协议及虚假审计报告通过了项目审批,各级财政将该公司立项申请的1500万元财政补助资金拨付至宁洱县财政局专款账户。2014年2月22日2时许,被告人太俊林因涉嫌其他在云南省昆明市金碧路云南普洱茶厂宿舍被抓获。

  另查明,云南普洱茶厂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29日决定向宁洱县财政局书面申请停止实施涉案项目。

  原判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认定被告人太俊林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太俊林上诉称,其行为系单位行为而非个人行为,单位不能成为罪的主体,不能依据《全国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的解释》追究其刑事责任;即使其构成犯罪也应认定为中止而非未遂;其犯罪行为未使公共财产遭受实际损失;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从轻改判。太俊林的辩护人提出,太俊林并未以其个人名义制作虚假的申报材料骗取一县一特项目扶持资金;省、市、县财政部门也未因太俊林的行为产生错误的认识,处分一县一特项目扶持资金,未造成任何财产损失;太俊林也未因欺诈而获取任何财产利益;太俊林的行为不符合罪的构成要件,仅是一般的财政违法行为,请求改判太俊林无罪。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认为,太俊林以普洱茶厂有限公司的名义,骗取国家1500万元的财政补贴资金,构成罪,由于客观原因该资金尚未拨付到位,止于未遂。应根据全国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的解释追究太俊林的刑事责任。本案虽属未遂,但数额巨大,一审判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其量刑适当,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3年5月,被告人太俊林作为云南普洱茶厂有限公司董事长、持有公司80%股份的股东,明知公司不符合《2013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扶持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化和“一县一特”产业发展试点项目申报指南》中明确的立项条件,仍积极组织、安排工作人员提交虚假材料申报项目,骗取国家财政补助资金1500万元的事实清楚。2014年2月22日2时许,太俊林因涉嫌其他在云南普洱茶厂宿舍被抓获。同年4月29日,云南普洱茶厂有限公司向宁洱县财政局书面申请停止实施涉案项目。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宁洱县宁洱镇温泉村茶叶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工商登记资料,证实该合作社2010年5月成立,合作社社员茶园577亩,折合社员出资159.375万元。

  2.云南省普洱茶厂有限公司情况说明及《云南普洱茶厂晒青茶叶原料收购合同》、《宁洱县宁洱镇温泉村茶叶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茶园开发建设合作协议书》、《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发展财政补助项目2013年云南省普洱市宁洱县5300亩绿色生态茶园种植基地提升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宁洱镇温泉村委会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2013年8月该公司在申报5300亩茶园提升改造项目中为满足申报条件,与宁洱县宁洱镇温泉村农民专业合作社签订意向合作协议书,且为满足申报条件将该协议签订时间写为2011年12月16日。云南省普洱茶厂有限公司与村民没有签订过协议,也没有实际合作。上述协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提交,用于项目申报。

  苏子兵的证言,证实其自2013年6月任宁洱县温泉村委会主任。温泉村茶叶种植经营合作社于2011年成立,自成立后未对农户的茶叶进行过统一收购或销售,普洱茶厂也未收购过合作社的茶叶。2013年7月中旬太俊林带着李继彬等人到村委会与其谈合作项目并看了茶山。20多天后李继彬带了几个人到村委会找其详细的商谈合作项目,说合作是《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发展财政补助项目》,该项目有1500万元的财政扶持资金,如果双方合作,云南普洱茶厂有限公司将帮助合作社新建水窖160个、硬化道路7.8公里,改造两个茶叶初制厂。合作实施后普洱茶厂收购合作社的茶叶200吨,还说这个项目国家要求要以合作社的名义入股。合作社只有1200亩茶地,李继彬要求村委会以全村5300亩茶地报项目,这样才符合国家要求。2013年8月中旬双方签订了《普洱市宁洱县5300亩绿色生态茶园种植基地提升改造项目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发展项目持股方案》、《宁洱县温泉村茶叶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茶园开发建设合作协议书》及《云南普洱茶厂有限公司晒青茶叶原料收购合同》,当天太俊林没在,是赵华琼代其签的字。赵华琼说要申报扶持项目,必须把协议签订时间写为2011年12月16日。三份协议均未实际履行。

  李成伦、白家琴、张建国、潘宗元、陈丽梅、杨发林、吴志和、李正军、许家福、熊泽华、杨忠发、郭光会、车培元、周明华、姚学福、鲁忠秀的证言,证实其分别担任温泉村委会十六个村民小组的组长。温泉村茶叶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未开展过任何工作,各村小组的农户都未加入合作社。云南普洱茶厂有限公司未到各村小组收购过茶叶,未到各村小组商谈过与村小组合作开发茶叶地种植、建设茶叶初制所、开展茶树种植技术培训及茶叶种植地土地改良工作事项,温泉村委会未召开过关于云南普洱茶厂与温泉村委会合作开发5300亩茶叶种植基地的会议。

  1.《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发展财政补助项目2013年云南省普洱市宁洱县5300亩绿色生态茶园种植基地提升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云南天瑞会计师事务所存档的天瑞审字(2012)第354号审计报告、天瑞审字(2013)第640号审计报告,证实报告所附《2013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单位基本情况表》所附天瑞审字(2012)第354号审计报告、天瑞审字(2013)第640号审计报告与云南天瑞会计师事务所存档的同字号审计报告多处数据不一致。

  2.司计鉴定意见书,证实经对云南省普洱茶厂有限公司在申请“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发展财政补助项目——普洱市宁洱县3500亩绿色生态茶园种植基地提升改造项目”和“2013年云南省现代农业化项目——普克创新产品系列化生产和加工设备研发改造提升项目”申报资料中所附2011年度、2012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和客观性进行鉴定,确认上述财务审计报告所反映的资产经营状况和经营成果不线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的经济指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0号财政部关于修改《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2013年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国农办(2013)92号”及《2013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扶持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化和“一县一特”产业发展试点项目申报指南》规定;申报资料中所附2012年企业财务审计报告的固定资产净值、资产负债率经济指标不符合云农(产加)字(2009)1号《云南省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并存在虚假财务指标。

  陈宏卿的证言,证实其系云南天瑞会计师事务所法定代表人。2013年6月,钱泳委托其制作云南普洱茶厂有限公司2011年和2012年的审计报告,钱泳按其要求分别以传真及电子邮件等方式将所需资料发送给事务所。审核过程中,其发现部分数据有问题,其就此询问钱泳,钱泳说云南普洱茶厂有限公司投资了几家茶厂公司,其要求钱泳将另外几家公司的材料传真过来,其审查后觉得没问题,就安排公司员工徐小焱出具了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是2013年6月做的,为了按低标准收取审计费用把审计报告的落款时间写为2012年2月18日。后来钱泳说审计报告份数不够,拿了报告的复印件来事务所盖章,其不在单位便安排了其他工作人员对其复印材料进行审核后盖了事务所的公章及其私人印鉴。另证实,经其核对,公安机关调取的名为《2013云南省普洱市宁洱县5300亩绿色生态茶园种植基地提升改造项目》的申报材料中天瑞审字(2012)640号、天瑞审字(2012)354号审计报告与其事务所留底的同字号审计报告的资产总计、负债及股东权益合计等多个数据不一致;其还发现天瑞审字(2012)354号审计报告中加盖的“云南天瑞会计师事务所会计报表审核专用章”与其事务所的审核专用章不一致。

  徐小焱的证言,证实其系云南天瑞会计师事务所工作人员。2013年年中,陈宏卿让其配合完成云南普洱茶厂有限公司的审计报告,审计所需凭证、合同等资料都是扫描件、复印件,审计中用到了两家公司的会计资料,审计过程中也没有进行现场勘查,其负责出具初稿,后由陈宏卿负责审核形成审计结果。后其将审计报告原件和电子文档都给了云南普洱茶厂有限公司,另证实,经其核对半岛,公安机关调取的名为《2013云南省普洱市宁洱县5300亩绿色生态茶园种植基地提升改造项目》的申报材料中天瑞审字(2012)640号、天瑞审字(2012)354号审计报告与其事务所留底的同字号审计报告的资产总计、负债及股东权益合计等多个数据不一致;其还发现天瑞审字(2012)354号审计报告中加盖的“云南天瑞会计师事务所会计报表审核专用章”与其事务所的审核专用章不一致。还证实,会计报告交付后,钱泳电话与其联系称云南普洱茶厂有限公司做资料要用到审计报告,需要加盖事务所印章,其当时没有在办公室便让钱泳直接到公司找其他人盖章。

  钱泳的证言,证实其于2013年4月到普洱茶厂任财务总监,负责公司财务工作。2013年6月,太俊林安排其联系制作一份审计报告用于项目申报。其联系了云南天瑞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制作,制作过程中,其向太俊林汇报了云南普洱茶厂有限公司的资产总额及固定资产净值等相关数据达不到申报要求的情况,太俊林就让他把太俊林独资的深圳永年太和茶业公司的财务数据加在一起做。其便将云南普洱茶厂有限公司、普洱永年茶业有限公司、深圳永年太和茶业公司的财务凭证及相关数据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给会计师事务所,三、四天后事务所出具了审计报告。

  1.2013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扶持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发展和“一县一特”产业发展试点项目申报指南,证实该项目的立项条件包括要与农业合作组织或农民有合同协作或股份合作式大规模生产基地,龙头企业所在地经济林等高效种植业生产基地不低于5000亩。还证实:项目安排的财政资金,用于完善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治理生态项目建设、种养基地建设和改造的不低于30%;40%左右用于龙头企业固定资产购建;30%左右可由与产业化龙头企业建立紧密利益联结机制的农民股份合作、专业合作经营组织或农民持股,其资金使用由龙头企业在规定用途范围内合理安排,经项目所在地农发机构批准。

  2.关于宁洱县5300亩绿色生态茶园基地提升改造项目实施方案审定意见、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关于云南省普洱茶厂有限公司《普洱市宁洱县5300亩绿色生态茶园种植基地提升改造项目的情况说明》的情况说明、扣押清单及结算业务申请书,证实云南普洱茶厂有限公司申报了上述项目,上述项目投资规模为3200万元,其中企业自筹1500万元、银行100万元、财政补助资金1500万元(中央财政资金1000万元、省级财政资金450万元、市县级财政资金50万元)。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已拨付到位,转至宁洱县农业综合开发办报账资金专户。案发后,涉案资金1500万元已转至云南省公安厅账户。

  3.《2013年云南省普洱市宁洱县5300亩绿色生态茶园种植基地提升改造项目实施方案》、《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发展财政补助项目2013年云南省普洱市宁洱县5300亩绿色生态茶园种植基地提升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证实云南普洱茶厂有限公司以普洱市宁洱县宁洱镇温泉社区、宁洱镇东洱河水库旁作为建设地点,申报了5300亩茶园种植基地提升改造项目,申请财政补助资金1500万元。报告中称:云南普洱茶厂有限公司系省级龙头企业,拥有茶叶基地5000亩,合作型原料基地5万亩,5300亩绿色生态茶园种植基地位于宁洱镇温泉村16个村社。

  4.《云南普洱茶厂有限公司关于给予〈普洱市宁洱县5300亩绿色生态茶园种植基地提升改造项目〉建设内容及投资调整的请示》、《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关于给予云南普洱茶厂有限公司〈普洱市宁洱县5300亩绿色生态茶园种植基地提升改造项目〉建设内容及投资调整的请示》,证实该公司在申报项目过程中对申报资料作过修改。

  5.云南普洱茶厂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资料,证实太俊林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兼公司第一执行董事,公司成立于2011年12月,成立之初注册资本120万元。2012年1月17日变更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其中太俊林认缴800万元,赵华琼认缴200万元。

  6.云南省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县级报账实施细则,证实各级财政用于国家或地方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实行县级报账;土地治理项目资金及产业化项目中的财政补助资金均采取直接报账的方式,即报账资金直接支付给项目施工单位、物资设备供应商等开具原始票据的单位。

  7.《云南普洱茶厂有限公司关于给予〈普洱市宁洱县5300亩绿色生态茶园种植基地提升改造项目〉停止实施的请示》,证实云南普洱茶厂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29日向宁洱县财政局书面申请停止实施涉案项目。

  赵华琼的证言、普洱茶厂工商登记资料,证实2004年6月李丽明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了普洱茶厂,2005年其与妹妹赵华萍从李丽明处收购了普洱茶厂,2005年11月其与太俊林合作后就将该厂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太俊林了。2011年11月其注销了普洱茶厂重新成立普洱茶厂有限公司,注册资金1000万元,其中700万元是从普洱茶厂转过来的,其余由太俊林出资240万元,其出资60万元,太俊林持股80%,其持股20%。2013年5月,云南省农业开发办的人到宁洱县考察调研国家资金扶持项目时到过普洱茶厂有限公司,但因公司基地不在宁洱县,这个项目没有通过。同年6月底其外出旅游归来接到太俊林的电话,要求其赶快准备申报材料,其告诉太俊林材料在7月份就要上报,已经来不及了。太俊林说有合作社就行了,太俊林还说让其只管安排人申报,领导(时任副省长沈培平)已经同意把这个项目给云南普洱茶厂有限公司。其听公司财务人员说,为了达到申报条件,审计报告中的数据被更改过。公司当时并没有符合申报条件的基地。另证实,2005年以来,太俊林在与其经营普洱茶厂、普洱永年茶业有限公司(2005年成立,至2008年太俊林持股80%、赵华琼持股20%,与云南普洱茶厂有限公司一套班子)等企业的过程中曾以同一项目重复申报、虚列申报数字、伪造、变造合同等欺诈手段申报政府扶持资金及补贴,至案发到账资金2161.09万元,申报成功未到账的资金1000多万元。

  李继彬的证言,证实其系云南普洱茶厂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3年5月云南省农业开发办的人到宁洱县考察调研国家资金扶持项目时到过普洱茶厂有限公司,据考察的人说普洱茶厂有限公司基地不在宁洱县不符合申报“一县一特”项目的条件,其将情况向太俊林汇报后,太俊林、公司负责编写申报材料的两名工作人员与其到温泉村实地考察了一次,编写材料的人说时间太紧且达不到条件,太俊林说放弃这个项目。同年7月份,其又接到太俊林的通知说要申报这个项目,其委托云南省农牧工程设计院做了《5300亩绿色生态茶园种植基地提升改造项目的科研报告书》,联系宁洱县环保局出具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根据此报告到云南环境保护厅申请了《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宁洱县5300亩绿色生态茶园种植基地提升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的申查意见》。2013年8月初和宁洱县温泉村委会签订了《宁洱县宁洱镇温泉村茶树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茶园开发建设合作协议书》和《云南普洱茶厂有限公司晒青茶叶原料收购合同》,为满足申报条件,向太俊林汇报并经同意后,把合同签订时间写成2011年12月16日,合同签订后双方并没有合作事实。太俊林还安排公司的财务总监钱泳联系制作了一份财务审计报告,当时其向太俊林汇报公司各种数据不符合申报条件,太俊林便让其把太俊林在深圳的公司的数据加进去,所以资产总额、固定资产净额等财务数据与云南普洱茶厂有限公司的实际数据不一致。

  王正福的证言,证实其系普洱市财政局农业开发办公室副主任。2013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开始实施农业综合开发扶持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发展和“一县一特”产业发展试点项目,普洱市将太俊林任法定代表人的云南省普洱茶厂“普洱市宁洱县5300亩绿色生态茶园种植基地提升改造项目”申报为国家补助项目。上报后不久,云南省财政厅农业开发办公室主任赵晓静给电话告知其云南省普洱茶厂的合作社年限不够、企业自有种植基地面积不够,不符合申报条件。赵晓静还说他们准备把太俊林公司的项目作为国家补助项目申报,让其告诉该公司完善申报条件。其对云南普省洱茶厂进行指导,完善了申报条件,后项目顺利通过审批。该项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下达资金1000万元,地方配套资金500万元。2014年2月赵晓静电话告知其上述项目资金不要拨付,其立即通知了宁洱县农业开发办公室,故该项目资金还在宁洱县财政局。

  赵晓静的证言,证实其系云南省财政厅农业开发办公室主任。农业开发办公室主要负责组织、管理、实施国家农业开发资金、项目,由时任副省长沈培平分管。2013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扶持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发展和“一县一特”产业发展试点项目立项中,其发现太俊林公司在合作社年限及种植基地方面不符合申报条件,但因沈培平反复交代该公司实力不错要重点扶持,其电话联系王正福要求他们完善申报条件,经补充后,上交的材料顺利通过审批。2014年2月,其接到云南省政府秘书长普建辉的通知不要拨付上述项目资金,其便将该情况通知王正福。

  9.太俊林的供述及辩解,证实2011年其与赵华琼成立了云南普洱茶厂有限公司,其持股80%,赵华琼持股20%,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2013年其从公司副总经理李继彬处得知有个带动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一县一特”产业发展试点的国家财政扶持项目,有1500万元的扶持资金。其明知云南普洱茶厂有限公司在茶叶基地及财务数据等方面不符合申报条件,仍安排李继彬、赵华琼、钱泳进行项目申报,授权并指示公司工作人员提交虚假合作协议及审计报告申报项目。其被监视居住后,便打电话告知妻子停止该项目。

  本院认为,上诉人太俊林作为云南普洱茶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持有公司80%股份的股东,明知公司不符合立项条件,仍积极组织、安排公司工作人员使用虚假材料申报项目,骗取国家财政资金,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罪,应负刑事责任。太俊林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条件实际获得涉案财政资金,是犯罪未遂。故太俊林所提其犯罪行为应认定为中止的上诉意见不予采纳。太俊林作为云南普洱茶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指使其下属弄虚作假,骗取国家财政补贴资金1500万元,且该行为持续至2014年4月24日之后,系本案犯罪的主要责任人。单位不能构成罪的犯罪主体,但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的解释》规定,应追究主要责任人太俊林的刑事责任。故太俊林所提不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的解释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上诉意见不予采纳。赵晓静和王正福分别是省市两级财政部门工作人员,但在法律上其与所供职的部门是独立的个体,财政部门基于云南普洱茶厂有限公司提交的虚假材料错误的批准了项目立项并拨付资金,赵晓静和王正福知晓云南普洱茶厂有限公司的项目不符合立项条件并不能否定本案主观故意和客观事实的存在。本案因太俊林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涉案资金尚未拨付到位,才止于未遂。故太俊林的辩护人所提太俊林并未以其个人名义制作虚假的申报材料骗取一县一特项目扶持资金;本案省、市、县财政部门未因太俊林的行为产生错误的认识,处分一县一特项目扶持资金,未造成任何财产损失;太俊林也未因欺诈而获取任何财产利益;太俊林的行为不符合罪的构成要件,仅是一般的财政违法行为,请求改判太俊林无罪等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原判结合本案的金额,属犯罪未遂,太俊林的认罪态度等事实、情节对太俊林量刑适当,故太俊林所提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从轻改判的上诉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所提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意见成立,予以采纳。综上,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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