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唐女士拨打晚报新闻热线投诉:我在芦淞区盛世路经营烟酒行,2017年买到了一批酒,囤积了3年,今年才发现是假酒,就找到卖酒给我的业务员要求退货,业务员不给退。我报警了,说我追诉期已过,无法受理,我现在是投诉无门。
唐女士介绍说,2017年4月份,一名朱姓业务员上门推销名酒。朱某自称是某商贸公司员工,他父亲开的商店距离唐女士的烟酒行不到200米。唐女士经过核实,朱某所说的某商贸公司在业内颇有名气,是一些名酒品牌的株洲总经销,而且,朱某父亲开的商铺的确距离她的门店不远,于是对朱某产生信任。从2017年5月到同年年底,唐女士通过朱某先后购进一批名酒,包括4件五粮液、3件海之蓝、2件国窖1573以及水井坊等品牌白酒,共计花费3万多元。2018年年底,唐女士再次花费数千元,从朱某手上购进1件剑南春和2件海之蓝品牌白酒。
“2017年,我听业内人士说名酒会涨价,所以这批酒我都没舍得卖,而是囤了起来,毕竟名酒越留越值钱。”唐女士坦言。
出于对朱某的信任,唐女士从他手上购买的所有酒水,都没有索要正规票据,只是登记了酒盒上标注的“生产许可证编号”,并让朱某在编号后签名。
这批酒囤了3年,今年年初,唐女士决定将这批名酒上架销售半岛最新,可上架不久,有人很快发现了问题。“一个做名酒销售10多年的业务员告诉我,我货架上的剑南春白酒,全都是假的。”唐女士说。
得知酒水可能存在假冒伪劣的问题,唐女士赶紧将从朱某手上购得的名酒全部下架,然后托人将自己囤积的剑南春白酒送往厂家查验真伪。
“厂家一查,果然发现是假酒。”唐女士说,于是她联系了朱某,要求将购买的剑南春牌白酒全部退货,朱某爽快地给唐女士退了2000元货款。
之后,唐女士担心从朱某手上购买的其他名酒也是假冒伪劣商品,于是赶紧委托朋友将这批名酒发往厂家查验,或找专业人士查验。经验证,从朱某手上购得的国窖1573白酒,也都是假冒伪劣商品。
唐女士从朱某手上总计购买了2件国窖1573牌白酒,价值1万多元,发现这两件酒全是假冒伪劣商品后,唐女士再次找到朱某要求退货,但这一次,朱某只愿意承担一半损失。
“他说这批货不是从商贸公司拿的,而是从另一个客户手上拿的。”唐女士说,朱某所说的另一个客户,在天元区开了一家烟酒行。6月份,她跟朱某去找对方,到目的地才发现,该烟酒行早已转让。随后,唐女士到朱某之前所在的商贸公司调查,这才发现,朱某在该公司登记的名字与他提供给唐女士的名字完全不一样。
“我后来报了警,可说已经过了追诉期。现在,我手上还有几个牌子的名酒没有查真伪,我都不知道该怎么维权了。”唐女士说。
记者随即联系当事人朱某半岛官网,朱某表示,当时他告诉过唐女士,国窖1573、剑南春以及水井坊3个品牌商贸公司没有代理,唐女士要朱某帮忙找进货渠道,他才从另一个客户手里要货。至于姓名造假,朱某表示,他近几年确实改过名,在唐女士那里签的名字是他原本打算用的新名字,不过后来没用那个名字而已。
随后,记者将情况反映到芦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芦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价格广告监督管理股股长刘卫国表示,唐女士无法提供正规有效的票据,并且从进货到现在,时间已有三年多,在行政处罚上已经过了追诉期,根据目前的条件,市场监管局没有办法处理此事。
那么朱某用假名参与经营活动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呢?天元区法健律师事务所杨纲律师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第二十一条和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朱某用假名字参与经营活动的行为已构成了违法。唐女士2018年年底购买的这批名酒如果能证实也是假冒伪劣商品,则没有超过追诉期,可以继续到市场监管部门报案处理。(来源:株洲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