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运营过程中,股东的优先认缴权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权利,旨在保护现有股东在公司增资时的利益半岛登陆。然而,实践中可能出现的情况是,股东既不行使这一优先认缴权,又在之后试图通过诉讼来确认增资决议违法无效。这种矛盾的行为如何影响法院的判决呢?本文将结合具体案例进行解读,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这一问题。
A公司、B公司均为C公司的股东,分别持股20%、55%。2018年7月19日,C公司召开股东会并通过《增资决议》,同意增资2000万元且全部由B公司认缴。后A公司起诉确认《增资决议》无效。
一审法院审理认定《增资决议》侵害了股东的优先认缴权,确认无效。二审法院则认为A公司并未诉请行使优先认缴权,仅诉请确认增资决议无效的,法院不予支持。
秦嘉泽律师团队赞同二审法院的观点。首先,我们应当正视公司的增资行为。在商事实践中,公司资本结构的调整其实是成长与转型不可或缺的一环,而增资就是其中的重要手段之一。因此,法律在保障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基础上规定了优先认缴权,但该权利的行使不应当不当地限制公司资本结构的正常调整。
那么在本案中,A公司虽然以优先认缴权被侵害为由主张增资决议无效,但却拒绝行使优先认缴权,可见其起诉的目的并非保障自己股权比例的稳定,而是阻止公司资本结构的调整。因此,应当认定股东未行使优先认缴权主要系自身拒绝行使的原因所致,公司增资行为没有侵害该股东优先认缴权,相关增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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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